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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哪些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如何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2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哪些,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如何写

  范尧捷律师,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哪些

合同纠纷法律管辖常识有哪些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如何写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如何写

民事起诉状范本如下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电话:0311—********

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

电话:0318—*******。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7422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04年开始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如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3的合同标的物为“变送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四次共给付了原告货款70。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14。5万元;2、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4的合同标的物为“电动执行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4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6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8。2万元;3、2004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JRD—2004—J035B的合同标的物为“仪表成套”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56。7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3万元;4、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6的合同标的物为“节流装置”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9。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9万元;5、被告还向原告购买了总价款为12。8203万元的备件,但只给付了原告10。096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242万元。以上五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为787422元。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8月31日发出询征函,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7422元。

原告认为,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现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87422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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