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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不翼而飞 货主要求如数赔偿所有损失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本网站之前报道了郑先生委托南宁市昆辉物货物托运公司托运服装样衣,途中被盗要求赔偿无果的事情。近日接到郑先生的反映,他不接受昆辉公司按运费的30倍赔偿损失的建议,认为自己托运的服装是被盗而不是丢失或损失的,根据物流方面的法律规定,托运公司应该赔偿他货物的实际损失。
        6月13日,郑先生委托昆辉公司将价值3172元的西装样衣托运到昆明,途中样衣不见了,郑先生希望昆辉公司能够按货物价值的一半赔偿,但昆辉公司方面称按他们与郑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能按不超过运费的5倍赔偿,但考虑到郑先生的损失比较大,于是他们就提高赔偿标准,按运费的30倍即300元赔偿,郑先生不接受昆辉公司的赔偿方案。
        郑先生对记者说,虽然他与昆辉公司签订的《昆辉畅通物流货物运输凭证》中有关于托运货物损失的约定,“如有损失、丢失,属于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按投保价格的100%赔偿,未保价的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5倍”。郑先生认为他的货物并不是约定里面的“损失或丢失”,而是被盗的,因为样衣到达昆明后,包装的箱子出现一个大洞,明显是在途中被人盗走的,这与“损失和丢失”有本质的不同,不属于和昆辉公司签订的凭证中的约定赔偿范围,根据中国物流常用法律法规中的《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第83条规定,“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郑先生认为,他的货物被偷是“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情况,物流公司应该如实赔偿他的损失。
        昆辉公司负责人吴经理认为,不管郑先生认为货物是被偷还是其他原因不见了,对他们而言货物都是丢失或损失的范围,他们是不会接受因为货物被偷而要如实赔偿的解决办法,而且他们也没有办法确定托运货物的真正价值是多少。解决的办法只能按货物运输凭证中的约定,如果郑先生不接受,他们也没有办法。
        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简永发律师认为,证明货物是否被偷可以到货物目的地派出所报案,通过侦察来确定,但物流公司的运输凭证所约定自己免责的范围太广,货物不见或者损失了,如果不能证明是物流公司所为,对于物流公司而言,都可以说成是保管不当而“丢失”,所以郑先生想通过证明货物被偷而索取全额赔偿的要求难以实现,但可以针对物流公司免责范围太广的问题进行起诉,要求废除这个霸王条款,以获取较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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