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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侵权纠纷确认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2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买房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侵权纠纷确认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范尧捷律师,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买房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买房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二、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除订约定金外,其他定金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其永远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及于定金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合同必然不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随之消灭。

2、 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与预付款有较大区别,预付款仅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无主从之分。

3、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相对独立性决定定金的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无论主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

4、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必须在书面协议中订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的性质,否则不作定金对待。

三、对定金担保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司法实践中,跟定金合同相对的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的话,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是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就成立。不过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话,定金合同也无效。

侵权纠纷确认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审查合同效力主要看三个方面:

主体方面影响效力的因素有:

1、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

2、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有限制的情形;

3、代理权瑕疵;

4、无权处分;

内容方面,

首先看有无无效情形,包括合同法52条、53条40条。若有则可判定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对部分无效情形研究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消除其无效原因。

其次看有无可撤销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形式方面:可能导致合同不生效力,具体查阅有无审批、登记以及公证等特殊要求。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民典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赔偿。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在进行这个案件的审核的时候,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也是很重要的,这个时候如果说合同不具备这个法律效力那么这个案件就是不生效的,也就没有这个侵权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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