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760629063
1376062906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1207.1208(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
站内搜索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三十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2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062906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