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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应慎用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了表见代理的制度,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通过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疏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责任而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险领域,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日趋壮大,保险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表见代理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适用中,应当注意避免滥用、混用表见代理。在适用表见代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一般说来,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授权。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法律法规视为社会公知,如果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强制性规定,相对人就应当知道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里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即合法合理的,具体来说,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该理由的形成必须没有瑕疵,即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相对人自身的过失(疏忽大意)造成的,并且,该理由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这种理由必须是明确的,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持有被代理人开具的介绍信等材料。所以,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都不构成表见代理,所签的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否则,容易导致相对人滥用表见代理,将其疏于履行签约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带来的后果责任转嫁被代理人承担。
  二、表见代理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使越权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应当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违反,以便避免因放纵当事人违法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破坏法治原则和法律秩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层意思:
  1.如果法律对代理行为主体资格有强制性规定的,相对人就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代理行为有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拿走家里的钱为父母购买了飞机票(代理父母订立了买卖合同),无论该精神病患者在购票时表现得多么正常,也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认定该行为有效。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那么,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书面授权,相对人就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使该担保代理行为成为有效。
  2.虽然构成了表见代理,但如果代理订立的合同本身存在违法因素,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就应当因为违法而无效。即不能因为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而规避了合同法定无效条件的适用。所以,如果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当事人就不能以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而主张合同也有效。
  三、因表见代理而有效的合同适用法律关于可撤消合同的规定
  如果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法律关于合同可撤消规定的情形,那么,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善意相对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撤消的权利。合同可以因为表见代理而有效,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最终生效。在存在可撤消情形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都可以行使当事人的撤消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有效并不必然有利于善意相对人,如果因此排除了相对人主张撤消该合同的权利,显然违背了表见代理的立法本意。
  四、越权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
  表见代理使越权代理行为有效,但并不能改变行为人代理行为的越权性质,越权行为人对其无权而代理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比如,被代理人甲有一批钢材与乙企业签定了销售合同,但同时,丙又将该批钢材通过表见代理卖予了丁,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甲要履行两份合同,即自己对外签订的合同及丙因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显然,必然有一份合同出现违约,造成违约损失。这个损失完全由被代理人甲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损失首先是由行为人的越权代理造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越权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越权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未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越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既能够通过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对代理关系尽到注意义务,又不违反表见代理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精神,同时限制行为人在自知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恶意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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