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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借款合同有偿担保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主要采用第三方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要改变借款合同流于形式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象,除了从内容和形式上完善借款合同,以及依法要求提供反担保外,重要的是设立第三人有偿担保制度。设立有偿担保制度,就是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引入担保机制,实行借款合同第三方有偿担保制度。这样,担保人不仅负有代债务人(被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同时在享有追偿权的基础上,还享有向被担保人收取一定担保费用的权利。

借款合同实行第三方有偿担保制度,将改变被担保人有权利无义务、担保人有义务无权利的不合理、不对等状态,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被担保人来说,实行有偿担保制度,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加重了被担保人的费用开支,迫使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实行有偿担保,担保人明确了担保应负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约束轻率出保和避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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