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760629063
1376062906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1207.1208(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
站内搜索

深圳福田律师-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关键要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归根到底,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但是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条件成就,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另外,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062906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