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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8日 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范尧捷律师,广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签订过合同,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常如果有人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

  缔约过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二、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42、43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的类型。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三、缔约过失的认定

  1、过错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的范围。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严格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的归责原则。严格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的内容,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产生纠纷,应当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权。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有什么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和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首先,评定权利义得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其次,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


  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主观上存在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因此有必要考察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以便正确认定显失公平的特征。考察获利方主观外的有无恶意,实际上也排除了对显失公平的制度的滥用。


  下列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并无恶意。


  2、出于获利方的善意行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出于过失行为。如对受损方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或未将不公平条件和交易的真实内容告知对方。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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